LED控制裝置標準中主要性能要求的解析
(2)工作過程試驗
先開啟S2,再閉合S1,在額定電壓閉合S2,從功率計上應讀出相應的功率,以證明此狀態(tài)下控制裝置未轉入保護狀態(tài)。如果輸入電壓是一個范圍,也應在這一范圍內保證工作時連接容性負載不轉入保護狀態(tài)。否則為不符合。
4、開關期間與工作期間的電壓浪涌
考核要求待定。
5、線路功率因數
對比較純的正弦電源來說,功率因數應該用cosφ表示,但在諧波含量較大的場合,用電器的功率因數是各次諧波的綜合反映。所以要用λ表示。λ的含義可用下面公式來表示:
(1)
這一定義式在燈的控制裝置宣貫材料的第一章(GB19510.1/IEC61347-1)的“主要定義介紹”第5條中已經推導過,最終可基本得出:
公式(1)中:
P-電源供給鎮(zhèn)流器和燈系統的有功功率。
S-電源供給鎮(zhèn)流器和燈系統的視在功率。
U-電源電壓
I-電源電流
由于電子控制裝置工作時,在與電源的連接導線中,既有基波電流和各次諧波的電流存在,又有控制裝置向電源泄漏反饋的高頻傳導干擾電流存在(EMI),但從定義式看,構成功率因數λ關系式的兩個基本量P和S都是電源供給控制裝置與LED模塊組合件系統的有功功率和視在功率,并不包括電子控制裝置反饋給電源的傳導干擾成份。因此,在檢測時,按GB17625.1/IEC 61000-3-2標準要求,在測量儀表與電子控制裝置之間應按規(guī)定加有具有5KHz帶寬的低通濾波器或采用帶有這種濾波功能的數字功率儀(例如橫河WT2010、WT3000和EM TEST等),這樣才能保證功率因數項目檢測的合理性和準確性。(有關本條款的檢測原理及詳細要求請見燈的控制裝置宣貫教材的第十九章《IEC61000-3-2標準要求及檢測原理》一文)。
電子控制裝置從進線側看,是屬于非線性元件,因此得用λ來表示功率因數。該項目的設立也是為了給安裝單位提供必須的電參數,以便于安裝配電過程的設計。只要所用的功率表、電流表和電壓表都能測量出真有效值,則所測功率因數值可用λ=P/UI得出,式中P為功率表顯示的總有功功率,U為電源電壓,I為電源電流。所測出的功率因數與標稱值相比,相差不大于±0.05則判為合格。這里對電子控制裝置的功率因數標稱方法給予一定的說明,標準中規(guī)定,當功率因數低于0.95并且電流超前電壓(容性)時,則應在功率因數值后加上c字,例如0.90c、0.85c等,對大于等于0.95或電流滯后于電壓(感性)的情況功率因數值后不加c,這樣可使安裝使用者在功率因數較低、要進行補償時能一目了然。
LED控制裝置的各項性能指標的優(yōu)劣,直接關系到照明用LED器具的整體效率和使用壽命等重要使用功能,但是對于各類電器來說,其安全指標是確保正常使用時不對使用者和周圍環(huán)境產生各種危害的更高一級標準要求(強制性要求)LED控制裝置只有在滿足各項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才有意義來衡量其性能指標的優(yōu)劣,而既能滿足各項安全要求,又能滿足各項性能指標的LED控制裝置,才是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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